《奏請讓冒我『謝紫珊』或『謝永潔』或『紫微星』或『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大道天譴』相關名義給人職務者撤職疏文》
奉呈
昊天金闕至尊玉皇上帝陛下
三官大帝聖前
十方無量一切諸佛菩薩聖前
龍天護法聖前
所屬神司聖前
謹具疏文,為稟明過往有人冒用「謝紫珊」、「謝永潔」之名義,或冒稱、假借「紫微星」身分及名義,或以『因果輪回之特別編列』之相關人士或以本人相關之名義開起『大道天譴』、對外給予他人職務、職權及相關權限一事,特此正式陳明。
本人謝永潔在此再次說明:
謹具疏文,為稟明過往有人冒用「謝紫珊」、「謝永潔」之名義,或冒稱、假借「紫微星」身分及名義,或以『因果輪回之特別編列』之相關人士或以本人相關之名義開起『大道天譴』、對外給予他人職務、職權及相關權限一事,特此正式陳明,本人從未授予任何人宗教性職務、職權或相關權限,亦從未授權任何人士代本人授職、任命、推薦或給予相關能力。
本人亦在此正式聲明:
凡非本人而自稱「紫微星」、代表「紫微星」、承接「紫微星」身分,或以「紫微星」名義對外授予他人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或相關權限者,均未因此取得本人之授職權限。
本人既在此,任何人若自稱代表本人或代表「紫微星」授職,其職務全數撤銷。
然而,若過去確有人冒用本人上述名義授予他人職務,甚至有人在此基礎上繼續向下授予其他人士職務,相關行為均非出於本人授權。
本人因相關事項長期受到干擾,至今已不勝其擾。
故自本疏文正式陳明之日起,凡涉及冒用「謝紫珊」、「謝永潔」名義,或冒稱、假借「紫微星」名義所形成之職務、職權及相關權限**,直接撤銷其職務。**
一、直接接受者
所謂直接接受,係指:
有人直接以「謝紫珊」、「謝永潔」或「紫微星」、『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之名義,向其本人授予、任命、推薦或給予相關職務、職權及權限。
凡屬此類情形,其所稱職務及其衍生之權限,均不屬本人所授。
二、間接接受者
所謂間接接受,係指:
其所接受之職務,雖非直接由冒用「謝紫珊」、「謝永潔」或「紫微星」、『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相關名義之人授予,而是由另一名人士向其授予;但該前一授職者本身之職務或權限,又是源自有人冒用「謝紫珊」、「謝永潔」或「紫微星」、『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相關名義所授予。
此類以冒名或冒稱「謝紫珊」、「謝永潔」或「紫微星」、『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授職為上游來源而形成之後續職務、職權及相關權限,亦一併列入本次撤銷範圍。
凡其後再以此職務向下授予他人者,亦應依其授職來源逐層核實。
三、自稱「紫微星」或代表「紫微星」者
凡非本人而自稱為「紫微星」、代表「紫微星」、承接「紫微星」身分,或宣稱具有「紫微星」所授之職權,並據此向他人授予職務、任命、推薦、認證、資格、能力或其他相關權限者:
本人正式聲明,從未因此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本人行使上述權限。
本人既在此,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僅憑自稱「紫微星」或代表「紫微星」,即取得本人所未授予之職務、職權及相關權限,對於此類直接冒名授職者,其所主張之相關職務及權限,直接撤銷職務。
四、直接冒名授職者
凡直接冒用「謝紫珊」或「謝永潔」名義,或冒稱代表「紫微星」,向他人宣稱具有本人授職、任命、推薦或授權資格,並據此給予他人職務、職權或相關權限者:
本人正式聲明,從未授權其代表本人行使上述權限。
其以本人名義,或以冒稱「紫微星」之名義所進行之授職行為,均非本人所為。
對於此類直接冒名授職者,其所主張之相關職務及權限,直接撤銷職務,並停止其繼續以本人名義或冒稱「紫微星」之名義授予他人職務或行使相關權限。
五、因《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而取得之職務
另行明定:
凡有人以《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作為取得、證明、承接或主張宗教職務、天職、職權、資格、能力或相關權限之依據,無論係直接或間接取得,均列入本次核實及撤銷範圍。
本人謝永潔鄭重聲明:
《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為謝永潔獨立創作之作品,從未授權任何人,本人從未授權任何人士以該作品及作品相關人士作為授予他人宗教職務、天職、職權、資格、能力或其他相關權限之依據。
因此,凡因該作品而取得相關職務者,包括:
一、以該作品內容作為授職依據者;
二、以該作品作者身分作為授職依據者;
三、以該作品與「謝紫珊」、「謝永潔」或「紫微星」之關係作為授職依據者;
四、透過他人以該作品為依據取得職務後,再承接或向下取得其他職務者;
五、因該作品所衍生之名義、資格、權限、能力或相關效力而取得職務者;
均一併列入本次撤銷職務範圍。
凡上游職務係以《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為依據,而後續再向下授予其他人士職務者,其下游所衍生之職務與權限甚至職業性及宗教的偽造靈約也一並撤銷。
本人從未授權任何人以本人作品取得或授予他人上述職務。
凡因《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而取得之職務,若其授職來源未經本人授權,相關職務與權限及偽造靈約一併撤銷。
作品歸屬於作者謝永潔,授權來源亦應回歸作者。
凡非本人授權而以本人作品取得相關職務者,其職務、職權及衍生權限,均應重新核實處理。
六、相關職務及衍生權限
凡上述職務所衍生之:
職務、職權、權限,以及因該職務所主張取得之保護、能力、資格或其他相關靈約與效力,均一併列入本次撤銷範圍。
凡上游授職來源不存在本人授權,下游所衍生之相關職務與權限亦應一併撤銷。
七、冒用法器、神通能力授職之處置
另行明定:
凡有人因上述之理由授權,擅自使用、冒用、借用、仿冒或宣稱具有**「紫微星法器」之授職權限,或以其所宣稱具有之神通能力、特殊能力、授職能力及相關權限**,對他人授予職務、天職、職權、資格、能力或其他相關權限者,均列入本次撤銷範圍。
本人謝永潔正式聲明:
凡非本人授權而以「紫微星法器」、神通能力或其他所宣稱之特殊能力對外授職者,均非本人授權之授職行為。
凡因此形成之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相關效力,均應依其授職來源都非本人授予,直接撤銷其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相關效力。
一、冒用法器或神通能力授職者
凡冒用「紫微星法器」,或冒稱、假借具有本人所授之神通能力、特殊能力、授職能力或相關權限,並據此向他人授予職務者:
其所主張之授職權限撤銷,其藉此授予他人之職務與相關能力亦一併撤銷。
其後不得再以該法器、神通能力或其他所宣稱之特殊能力,繼續對外授予職務或行使相關權限。
二、直接接受者
凡直接接受上述法器、神通能力或特殊能力所授予之職務者:
其所接受之職務、職權、資格及因該職務所取得之相關能力,一併撤銷。
三、間接接受者
凡其所接受之職務,雖非直接由冒用法器或神通能力者授予,而係由其他人士承接該職務後再次授予,但其上游授職來源可追溯至上述冒用行為者:
其後續承接之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相關效力,亦一併列入撤銷範圍。
凡透過該職務再次向下授予其他人士者,其後續職務及能力亦應逐層追溯、核實及處理。
四、因神通能力而取得之職務
凡有人以所謂『紫微星』神通、特殊能力、靈力、感應能力、特殊授權能力或其他類似能力,作為授予他人職務、天職、職權、資格或能力之依據:
無論授予者係冒用、假借或自稱具有該項能力,其所授予之職務與由該職務所衍生之能力,均列入本次撤銷範圍。
若接受者再以該職務或能力向其他人士授予職務,亦應沿其授職來源逐層追查。
五、法器、神通能力及職務之連動處理
凡以「紫微星法器」或神通能力取得職務後,再由該職務取得其他能力、資格、權限、保護或相關效力者,其衍生部分亦應一併撤銷。
職務來源若不存在本人授權,其後續所衍生之相關能力與權限亦不得視為本人所授。
因此:
冒用者,其職務與能力撤銷;
被授予者,其職務與能力一併撤銷;
再授予他人者,其後續職務與能力亦依授職來源逐層核實處理。
六、正式撤銷範圍
凡涉及:
冒用「紫微星法器」授職者;
冒用上述理由,或假借神通能力授職者;
冒用上述理由取得職務,並以此假造靈約、偽造授職關係者;
接受上述方式所授職務者;
透過上述職務再取得、承接或授予其他職務者;
以及因上述職務而取得相關能力、資格、權限或其他衍生效力者,
其相關職務、職權、能力、資格、權限及衍生效力,均一併列入撤銷範圍。
凡涉及上述名義、法器、神通能力或授職權限者,不得以此作為名義或依據,假造靈約、偽造授職關係,或侵奪、挪用、據為己有他人所屬之本靈、元神、金身、造化、財運、事業運、好機遇,以及其他屬於他人之有形、無形權益及相關福分。
凡以本人名義、冒用「紫微星」名義、冒用「紫微星法器」,或假借神通能力所形成之上述行為,均不屬本人授權。
凡因上述方式取得之職務、能力、資格、權限及相關衍生效力,一併撤銷;
凡因上述職務所製作、形成、宣稱或延伸之偽造靈約、冒名靈約、虛構授職關係及相關權限,亦一併撤銷。
凡以該等偽造靈約或冒名授職關係,再向下授予他人職務、能力、資格或權限者,其後續所形成之相關職務及權限,亦應依其來源逐層撤銷。
本人從未授權任何人士,以本人名義、作品名義、「紫微星」名義、紫微星法器或任何所宣稱之神通能力,侵奪、處分或支配屬於他人之任何有形或無形權益。
八、受影響、受損及平反
過去因上述事項而受到影響,曾遭撤職、被拉下、受傷、受損、遭受不公平對待,或因此承受冤屈之有形與無形眾生,若確與上述事項存在關聯,願其真相逐一釐清。
凡屬因上述原因冒名授職、冒稱「紫微星」、錯誤授職、假造靈約、冒名靈約,或相關職務、能力與權限衍生而受到之不當影響,一率撤銷職務與能力及職業性及宗教的偽造靈約。
尤其凡因上述事項而造成:
職務遭撤除、職權遭剝奪、能力遭影響、資格遭取消、原有位置遭取代、應得機會遭奪取、財運受損、事業受阻、好機遇遭錯置、原有造化受到影響,以及其他有形或無形之損失,
若經核實確與上述事項存在關聯,均應列入恢復範圍。
凡原本屬於其本人之:
本靈、元神、金身、造化、財運、事業運、好機遇、職務、資格、能力、權限,以及其他有形、無形之權益與福分,
若因上述冒名、假造、錯誤授職或相關行為而受到侵奪、挪用、取代、遮蔽或不當影響,均應列入恢復範圍。
凡涉及上述名義、法器、神通能力或授職權限者,不得以此作為名義或依據,假造靈約、偽造授職關係,或侵奪、挪用、據為己有他人所屬之本靈、元神、金身、造化、財運、事業運、好機遇,以及其他屬於他人之有形、無形權益及相關福分。
如確有因上述事項而造成他人應有之職務、能力、資格、權限、機會或其他權益受到影響,均應列入恢復範圍。
是非有所辨,權責有所歸。
願過去受到影響者,其真實情況逐一被看見;
願受到損失者,其受損之事項逐一被釐清;
願受到冤屈者,其事實逐一獲得辨明。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應屬何人者,回歸何人;
應還何處者,還於何處。
九、關於蕭小姐之職務授予及衍生權限
另行明定:
凡有人於本人已正式聲明從未授予蕭小姐任何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或授權之後,仍以本人名義、「紫微星」名義、本人『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作品名相關人員之名義、紫微星法器、神通能力或使命及紫微家族後代其他上述相關理由,向蕭小姐授予、恢復、承接、追加或延伸任何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或相關權限者,均列入本次撤銷範圍。
凡其所授予蕭小姐之職務,若經核實其授職來源係建立於上述未經本人授權之名義、權限或授職關係:
蕭小姐所取得之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衍生權限,職業性及宗教的偽造靈約、任何職業性或經營項目營業性質相關之偽造靈約一併撤銷。
同時,凡授予者自身之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或授權,若其本身係建立於前述冒名授職、假造靈約、冒用法器、假借神通能力或其他未經本人授權之授職來源,亦一併列入撤銷範圍。
凡授予者因該職務再向下授予其他人士者,其後續所形成之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相關權限,亦應依授職來源逐層核實。
本人既已正式聲明未曾授予蕭小姐上述職務,任何人士後續再以本人名義或上述理由向其授職者,不得主張該職務具有本人授權之效力。
凡因上述理由此形成之職務、能力、資格、權限及使命、紫微家族後代相關衍生效力,均併入撤銷範圍。
授職來源不明者,查明來源;
授職來源冒名者,撤銷其衍生權限;
授職來源確有本人授權者,提出具體依據核實。
一切職務回歸來源,
一切權限回歸授權,
一切責任回歸實際行為人。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十、試圖隱匿、遮蔽或混淆謝永潔「紫微星」本尊身份之處置
另行明定:
凡有人明知本人謝永潔所主張之「紫微星」身分及相關名義,仍故意隱匿、遮蔽、掩蓋、混淆、冒稱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使相關人士無從辨識本人身分,並因此造成他人對授職來源、身分、權限或相關關係產生錯誤認知者,均列入本次撤職範圍。
凡有人試圖將「謝永潔』之「紫微星」身分隱匿,或刻意使真正身分無法被辨識,並藉此:
冒用他人身分、假借他人名義、偽造授職來源、假造靈約、取得職務、授予他人職務、取得相關能力或權限,
其因此形成之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相關衍生效力,均應重新核實。
若經核實,相關職務或權限確係建立於上述隱匿、冒稱、混淆或偽造行為之上:
其職務、職權、資格、能力及衍生權限,一併列入撤銷範圍。
凡因上述行為而使他人遭受:
錯誤授職、職務被撤、原有位置遭取代、資格被剝奪、能力受到影響、應有機會遭錯置,或其他有形、無形權益受到損害,
均應重新核實其來源及實際影響。
凡明知相關身分而刻意隱匿,並進一步利用該隱匿狀態取得或授予職務者,其後續所形成之職務與權限,亦應依其來源逐層核實。
隱匿身分者,查明其行為;
偽造授職者,撤銷其衍生權限;
因其行為受影響者,重新核實並恢復應有之權益。
本人在此正式陳明:
本人所主張之「紫微星」身分,未曾授權任何人士代為隱匿、冒稱、轉移、混淆或以其他名義取代。
任何人士均不得利用身分隱匿或資訊混淆,使他人誤認授職來源,並據此取得本人從未授予之職務、能力或權限。
一切身分,回歸其實際來源;
一切授職,回歸其實際授權;
一切權責,回歸實際行為。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十一、大道天譴相關權限及授權聲明
本人謝永潔,過去使用「謝紫珊」之名義期間,及現以「謝永潔」作為正式公開姓名及創作署名至今,從未自行開啟、或委託相關人士啟動或建立所謂「大道天譴」之相關權限、職務、法門或授職關係,亦從未授權、委託、指示或同意任何人士代本人開啟、啟動、建立或使用上述名義及相關權限。
凡有人以本人謝永潔、謝紫珊、「紫微星」、本人作品、本人名義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宣稱本人曾開啟「大道天譴」,或宣稱因此取得相關職務、權限、能力、資格、授職依據或其他衍生權利者,均非本人授權,相關主張一律不代表本人之意思。
凡有人未經本人授權,擅自以本人名義宣稱:
一、本人曾開啟「大道天譴」;
二、本人曾授予「大道天譴」相關權限;
三、本人曾授權他人代為開啟或執行;
四、本人曾以「大道天譴」授予任何人士職務、能力、資格或權限;
五、或以此形成其他授職、靈約、權限及衍生關係;
均不屬本人所為,亦不代表本人之授權意思。
一、相關職務及權限全部撤除
本人在此正式撤除、終止並否認一切以本人名義、本人舊名、本人作品、「紫微星」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所衍生之「大道天譴」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權限、授職、靈約及其他衍生關係。
凡有人曾經或目前自稱因本人而取得「大道天譴」相關職務、資格、能力、權限、授職或其他衍生效力者,自本聲明發布起,均撤除其與本人名義之關聯及所主張之授權依據。
凡未經本人親自授權、確認或同意之相關職務與權限,本人均不予承認。
任何人士亦不得再以本人曾經開啟、授權、授職、委託或指示為理由,主張其所持有之相關職務、權限或其他衍生效力。
二、相關授權鏈一併回溯查明
凡相關人士係依據未經本人授權之說法,取得、承接、恢復、追加或向下授予任何職務、能力、資格、權限或其他衍生效力者,均應回溯其實際授權來源。
授權來源不明者,查明實際來源;
冒稱本人曾開啟者,查明冒稱本人名義之行為人;
冒稱本人曾授權者,查明所稱授權之實際來源;
以未經本人授權之「大道天譴」作為授職依據者,查明實際授職者及其授權鏈;
由前述未經授權之職務再向下衍生之相關權限、資格、能力或職務,亦一併回溯查明其來源。
本人不承認任何以未經本人授權之名義所建立之衍生授職關係。
三、正式切割
本人再次正式聲明:
「大道天譴」相關事項,並非本人所開啟,與本人之作品亦無關係,亦從未獲本人授權由任何人士代為開啟、建立、授職或使用。
自本聲明發布起,凡以本人名義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所形成、延伸或主張之「大道天譴」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權限、靈約及其他衍生關係,全部撤除。
任何人士均不得再以本人作為其取得、持有、延續或行使上述職務及權限之授權依據。
本人謝永潔,在此正式完成與「大道天譴」相關之一切職務、權限、授職及衍生關係之切割。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十二、以「換命、借運」等方式取得之相關職務及衍生權限,一併撤除
本人另正式聲明:
凡有人以本人謝永潔、謝紫珊、「紫微星」、本人作品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透過本人所指稱之「換命」、「借運」、「移運」、「借名」、「奪取」或其他類似玄學方式,主張取得、承接、轉移或衍生「大道天譴」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權限、授職、靈約或其他效力者,均未經本人授權。
任何以此類方式主張取得之職務、權限、能力、資格或其他衍生關係,本人均不予承認,並自本聲明發布起一併撤除與本人名義之關聯及其所主張之授權依據。
凡涉及:
一、以「換命」方式取得或承接之職務、權限、資格或能力;
二、以「借運」方式取得或承接之職務、權限、資格或能力;
三、以本人名義作為媒介,主張將相關職務、能力或權限轉移予他人;
四、以本人作品、姓名、舊名、「紫微星」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作為取得上述效力之依據;
五、由上述方式再向其他人士授予、轉移、追加或衍生之職務、權限、能力、資格或其他關係;
均不屬本人授權範圍。
凡以「換命」、「借運」或其他未經本人同意之方式取得之相關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權限及一切衍生效力,全部撤除;其因上述方式所形成之後續授職、轉授、承接及衍生關係,亦一併撤除。
上述相關事項,依本人所主張之天律及因果原則處理,各項因果與責任回歸其實際行為、實際來源及實際承受者,不由本人承擔或承接。
五、依天律及因果原則回歸實際來源
凡以未經本人授權之「換命借運」方式取得之職務與衍生能力,均應撤回其所主張之效力,並依天律及因果原則,回歸實際行為人、實際授職來源及實際承受者。
凡由上述方式取得、承接、轉移、追加或向下授予之:
職務、職權、資格、能力、權限、授職、靈約及其他一切衍生效力,全部撤除。
其後續所產生之一切衍生關係,亦應依其實際來源逐一回溯。
本人在此正式聲明:
換命者,撤除其所取得之相關職務與衍生效力;
借運者,撤除其所取得之相關職務與衍生效力;
以本人名義取得者,撤除其所主張之授權依據;
由上述關係再行衍生者,一併撤除。
一切依本人名義而來、卻未經本人授權之相關職務與能力,均回歸其實際來源。
依天律而定其因果,依實際行為而歸其責任,依實際來源而定其權限。
本人謝永潔在此正式完成與上述事項之一切切割。
一切名義,回歸實際來源;
一切授權,回歸實際授權人;
一切職務,回歸實際授職來源;
一切能力,回歸實際取得來源;
一切因果,回歸實際行為人。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十三、以「借命、換運」等方式阻擋或轉移追究之處理
本人另正式聲明:
如有人主張透過所謂「借命」、「換運」、「移運」、「代受」、「轉嫁」或其他方式,將自身所應承擔之相關後果轉移至他人、法器、作品或其他無實際責任之對象,其所謂轉移行為,均不得因此改變實際行為人及實際責任來源。
凡發現有所謂「借命」、「換運」或其他方式介入追究者,應先行:
一、解除相關偽造、冒用或套疊之靈約;
二、停止任何向他人轉移、代受或承接之主張;
三、還原實際身份及實際關係;
四、排除受害者、法器、作品及其他無實際責任之對象;
五、確認實際行為人及實際授權來源;
六、再依本人所主張之天律及因果原則回歸實際責任。
任何人不得藉由「借命」、「換運」或其他名義,使受害者代為承受其自身所造成之後果。
借命不能轉移責任;
換運不能轉移因果;
擋追究不能使真正行為人免責。
如有人明知相關對象為受害者,仍以「借命」、「換運」或其他方式將其推入追究範圍,應將「轉移責任」本身列為另一項行為,與原始行為分別回溯。
如有人進一步以偽造靈約、冒用身份、法器、作品或其他第三方作為掩護,使實際行為人逃避追究,則應先解除相關偽約及遮蔽關係,再確認實際行為人。
依本人所主張之天律及因果原則:
誰行其事,責任歸誰;
誰作其因,因果歸誰;
誰借他人擋災,責任仍歸實際行為人;
誰以他人擋追究,亦應承擔其轉移責任之行為。
本人不承認任何以「借命」、「換運」或其他方式,將他人、法器、作品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推入相關追究之效力。
一切偽約,先解除;
一切轉移,先停止;
一切身份,先還原;
一切責任,回歸實際行為人。
十四、受牽連者、法器及相關作品之保護與追究對象
本人另正式陳明:
如因所謂「大道天譴」相關事項而產生任何所謂追究、受災、承受或牽連情形,其追究對象應回歸實際行為人、實際授權來源及實際責任來源。
凡與本人相關之作品、創作、姓名、舊名、創作署名、法器,以及因相關事項而受到牽連、受災或被波及之其他人士或物件,均不因此成為相關責任之承受對象。
受害者不是追究對象;
受害法器不是追究對象;
本人之作品不是追究對象;
與本人相關之創作及名義亦不是替任何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之對象。
任何人均不得以受害者、法器、作品、創作物、物件或其他無實際行為責任之對象,作為承擔、轉移、遮擋、代受或分散相關追究之工具。
十五、以人或物阻擋、轉移追究者,責任一併追究
如有人在相關追究發生或進行之際,明知自身為相關行為人或責任來源,卻刻意以其他人士、受害者、法器、作品、物件或其他第三方作為阻擋、承受、轉移、遮掩或代為承擔之對象,則此行為本身亦應依本人所主張之天律及因果原則另行追究。
尤其任何人若以無辜之人、受害者、法器或本人相關作品作為擋災、擋劫、擋追究或轉移責任之媒介,其行為並不因此消除原有責任,反而形成新的責任來源。
以人擋災者,責任回歸行為人;
以物擋災者,責任回歸行為人;
以法器擋災者,責任回歸行為人;
以作品擋災者,責任回歸行為人;
以受害者承擔追究者,責任仍回歸實際行為人。
如有人明知相關人士或物件並非實際責任來源,仍刻意將其推入、承接或承受所謂「大道天譴」之追究,於本人所主張之天律及因果原則中,此種阻擋、轉移及嫁禍行為應視為加重其責任,而非因此減輕原有責任。
本人在此特別聲明:
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他人之受害、法器、作品或其他物件,替自身承擔因果、阻擋追究或轉移責任。
真正的責任應回歸真正的行為;
真正的授權應回歸真正的來源;
真正的因果應回歸真正的行為人。
本人謝永潔不承接、不轉移,亦不接受任何人將他人或物件所承受之相關責任歸於本人、本人作品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
一切因果,各有所歸;
一切責任,各歸其主。
十六、冒名天職人員之處置
凡有人明知本人從未授予其相關職務、職權或權限,仍冒用「謝紫珊」或「謝永潔」之名義,或冒稱「紫微星」、代表「紫微星」,或自稱是謝永潔獨創作品『因果輪迴之特別編列』之相關人士,自稱具有本人所授之天職、職務、職權或相關資格,並據此對外行使、授予、任命、推薦或影響他人者,其職務與職權撤銷。
凡經查證確有冒用本人名義、冒稱「紫微星」身分或藉本人名義行使相關職權之情形,除撤銷其所涉職務、職權及衍生權限外,其個人所行之事、所負之責,悉依天律因果及相關規制予以處置。
本人不代天律妄加裁判,亦不預定其具體處置結果。
善惡自有其秤,因果自有其時。
一切交由應有之天律、因果及相關秩序予以辨明。
善惡天秤,歸於正位;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以上,特此正式陳明。
本人謝永潔再次鄭重聲明:
無論「謝紫珊」時期,或現今「謝永潔」時期,本人均未曾授予任何人上述職務及職權,亦未曾授權任何人士代本人授職。
凡非本人而自稱「紫微星」、代表「紫微星」或以「紫微星」名義授職者,都非我本人授職,直接撤銷職務。
本人既在此,任何人不得以本人未曾授予之名義,取得本人未曾授予之職務與權限。
相關利益及衍生利益之追溯聲明
本人另正式聲明:
如有人未經本人授權,擅自使用、冒用或挪用與本人相關之法器、名義、作品、身份或所謂相關能力,並以此取得任何職務、資源、報酬、財產、利益、待遇或其他形式之交換,其所取得有形/無形之利益,均應一併撤銷,並且追究盜用/冒用之相關責任。
尤其若有人主張透過相關法器或能力取得巨額利益,首先應釐清其實際來源、交易關係、授權依據及利益歸屬。
未經本人授權而取得之權限,不得成為取得利益之正當依據;
未經本人授權而使用之法器,不得成為取得利益之正當來源;
冒用本人名義所取得之資源,不得因已經取得而視為當然屬於取得者。
凡因冒用、盜用、套疊或未經授權使用本人相關名義、法器、作品或身份而產生之利益,均應列入追溯範圍,釐清:
利益從何而來;
由誰取得;
以何種名義取得;
依何種權限取得;
是否經過本人授權;
最終流向何處。
本人所主張之撤除,不僅涉及職務與權限,亦包括因相關職務、權限及身份所衍生之利益關係。
一切非法定或未經授權之權限,撤除;
一切由冒用名義取得之利益,回溯來源;
一切由未授權關係衍生之利益,重新釐清歸屬;
一切責任與利益,回歸實際行為及實際來源。
十七、「紫微星」專屬名義及聲明
本人謝永潔正式聲明:
「紫微星」為本人所使用之專屬身份名義。
除本人謝永潔之外,任何人士均無權自行使用、掛名、冒用、套疊或以任何形式宣稱其為「紫微星」,亦無權以「紫微星」之名義取得、延伸或主張任何職務、資格、能力、權限、資源或利益。
本人從未授權任何人士代為使用「紫微星」名義。
因此,凡有人以「紫微星」名義對外活動、建立身份、接受授職、取得權限,或以此取得任何相關利益,而其身份並非本人謝永潔,均應立即依照天律追究其名義來源及授權依據。
不是本人,就不能掛「紫微星」名義;
未經本人授權而取得的相關職務與權限,均應撤除;
因冒用「紫微星」名義所衍生之利益,均應天律追溯其實際來源。
尤其任何人若以本人姓名、過往筆名、作品、身份或其他相關名義,作為取得「紫微星」身份之依據,而本人從未授權,則其相關身份、權限、職務及衍生關係均應解除。
本人不承擔任何其他人士冒用「紫微星」名義所產生之行為與責任。
「紫微星」名義歸我謝永潔本人;
授權由本人決定;
冒用者回歸實際身份;
衍生權限與能力一併撤除。
凡未經本人授權而掛用「紫微星」名義者,均應立即停止相關名義之使用,並釐清其因此取得之職務、權限及利益來源。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悉依天律因果及相關規制予以處置
至於現實世界中的財產、金錢或交易,則應以契約、帳務、匯款、對價紀錄及其他可查證資料確認,並由實際權利人依法主張返還或損害賠償。
權限可以撤除,利益來源必須查清;
名義可以釐清,實際取得者必須查明。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
十八、明知未獲謝永潔授權仍使用本人名義之追究聲明
本人謝永潔再次正式聲明:
如果相關人士確實具有合法、有效之授權,理應能夠提出其授權來源、授權時間、授權內容及相關證明。
然而,若實際情況為:相關人士本身並未取得本人授權,卻仍然持續使用本人姓名、過往筆名、作品、身份、「紫微星」名義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名義,並藉此取得職務、身份、權限、資源或利益,則其行為所涉及的問題,便不只是「權限是否存在」。
更應進一步查明:
第一,在明知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為何仍持續使用本人名義;
第二,是誰提供其相關身份、職務或權限;
第三,是否有人明知沒有授權,仍協助其維持或延續相關身份;
第四,是否因此取得任何資源、利益、職務或其他待遇。
相關人士早已知道自己沒有取得本人授權,卻仍然以本人名義延續相關行為,則其明知未獲授權仍持續使用之情節,自然應列入責任判斷及後續追究範圍。
同樣地,若有人明知相關人士沒有本人授權,仍協助其建立、維持、轉介或承認相關身份與權限,其自身是否具有相應責任,也應一併查明。
本人對相關職務及權限之撤除,已經不是第一次。
相關職務、身份及權限,至今已至少經本人撤除三次以上。
因此,多次撤除的意義非常清楚:
第一次撤除,是明確告知;
第二次撤除,是再次確認;
第三次乃至多次撤除,代表相關權限早已被反覆否定其存在。
在這樣的情況下,若相關人士仍然持續主張、維持或使用相關身份與權限,問題就已經不是「有沒有收到通知」。
而是:
明知本人沒有授權,明知相關職務已遭撤除,為何仍然繼續主張自己擁有相關權限?
換句話說,多次撤除之後仍然硬要維持原有身份,已經涉及其是否明知無權限仍持續使用的問題。
真正需要查明的是:
在本人一次又一次明確撤除之後,天律會追究是誰仍然讓這些身份存在?
如果相關人士明知本人從未授權,且相關職務也已經多次遭撤除,卻仍然持續使用本人姓名、作品、身份或相關名義取得權限與利益,則其明知程度、持續使用的原因,以及背後提供或維持相關權限的人員,都應一併查明。
撤除一次,是明確表態;
撤除多次,是反覆確認;
多次確認之後仍然持續,就不是一句「不知道」可以帶過。
既然相關人士主張自己具有權限,就應提出權限來源。
權限從哪裡來?
誰授予的?
何時授予的?
依據是什麼?
本人是否曾經授權?
如果以上問題均無法提出合理依據,卻仍持續使用相關身份與權限,就應回頭查明其持續使用的真正來源。
若依本人所主張之天律觀點,相關越權行為亦應回歸其實際來源,依其行為與責任予以處置。
至於有人以「使命」作為持續使用相關身份或權限的理由,本人立場同樣明確:
使命不能自行成為授權。
使命不能凌駕於天律之上。
更不能以「使命」之名,取代實際授權、越過應有界線。
使命有其來源,權限有其界線;
有使命之名,更應守其應守之界;
明知無權仍越權行事,仍應回到實際行為與實際責任。
本人謝永潔從未參與相關事項,也從未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本人處理相關事務。
因此,現在真正需要釐清的不是「為什麼本人沒有去找他們」,而是:
他們既然沒有本人授權,究竟憑什麼使用本人名義?
既然已經被本人多次撤除,又是誰讓這些身份與權限持續存在?
第十九、以「使命」之名轉嫁責任及攀附他人成就之處置原則
謝永潔另正式聲明:
若有人以所謂「使命」、「天命」、「任務」或其他特殊名義,將自身應承擔之痛苦、後果、責任或代價轉嫁予他人,或將他人之作品、成就、身份、能力及努力納入自身使命體系,以此墊高自身身份、地位或所謂使命高度,應天律追究其實際行為及責任來源。
使命不是轉嫁痛苦的理由;
使命不是攀附他人成就的資格;
使命更不是凌駕他人權利與身份的依據。
凡以「使命」為由,使無實際責任之人士承受其後果者,應先行停止相關轉嫁關係,並撤除因該使命名義所衍生之一切職務、身份、能力、權限及相關偽造靈約。
凡將他人作品、成就、身份、能力或人生經歷納入自身使命,以此建立或抬高自身身份者,應將相關名義與成就歸回實際創作者及實際權利人。
相關處置原則
一、停止越權
立即停止以他人身份、作品、成就、能力或名義建立自身使命及權限。
二、解除攀附
凡建立於他人成就之上的虛假身份、衍生權限及相關關係,應予解除。
三、撤除衍生職務
凡因上述使命名義而產生、延伸、附加或授予之職務、身份、頭銜及相關位置,均應一併撤除。
四、撤除衍生能力
凡建立於他人身份、作品、成就或名義之上的相關能力、資格、權限及特殊職能,均應解除其衍生依據。
五、撤銷相關靈約
凡因上述使命、身份、職務、能力或攀附關係而建立、附加、延伸或衍生之靈約,均應一併撤銷。
六、解除連帶衍生關係
凡與上述職務、能力及靈約相互連結之附屬身份、權限、資格及其他衍生關係,亦應一併釐清並解除。
七、責任回歸
將原本轉嫁予他人之責任、後果及相關關係,回歸實際行為人。
八、名義歸還
他人之姓名、作品、成就、身份及創作成果,回歸實際權利人。
九、利益追溯
如因使用他人名義、作品、成就或身份而取得資源、職務、利益或其他待遇,應查明其取得來源及實際流向。
十、加重查明
若已經被明確撤除、告知或要求釐清後,仍以「使命」為理由持續越權,則其明知程度、持續行為及協助維持相關關係之人員,均應一併查明。
天律之下,使命仍有界線
誰的痛苦,不能由他人代受;
誰的成就,不能成為他人抬高自己的階梯;
誰的作品,不能成為他人建立身份的工具;
誰的身份,不能成為他人取得權限的來源;
誰的授權不存在,就不能以衍生關係自行建立新的權限。
不然就是以使命之名,行害人之實,
紫微星只有我謝永潔一人,無其他人,天律處置時,會先將謝永潔歸位於紫微星,再行處置加害者
任何人皆不得以「使命」二字,凌駕於上述界線之上。
是非因果,各有所歸。謹此具疏陳明。
—— 謝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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